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1號聲請人即原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本院判決漏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即分配表次序第10部分),此部分,本院已判決(見判決第18頁3至第19頁),為此請求本院更正判決等語。
二、查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屬形成訴訟,係以裁判原告有無異議權為訴訟標的,再據而審認、更正原不適當之分配表。從而,除判認原告之訴無理由,不予更正原分配表外,若准更正原分配表,即屬判認原告之訴有理由,並無再予區分是否准原告之全部聲明或部分聲明,另有諭知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者,故聲請意旨所述本院判決有漏載云云,自有未合,無得准許,本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