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強制遷離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洲生活廣場管理委員會間強制遷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0,218元,主文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92,2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1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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