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7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同意及借款保管條影本所載金額為新臺幣65萬元,與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新臺幣65元不合)。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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