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青含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2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依限補正,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張國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