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30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30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基佑選任辯護人陳曉芃律師
周仲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4662、46377號),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643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112年度簡字第700號),嗣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
一、乙○○與甲○○前為配偶(已於民國112年4月12日離婚),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前因對甲○○實施家庭暴力,經本院於109年5月26日以109年度家護字第706號裁定准予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禁止乙○○對於甲○○實施家庭暴力及騷擾行為,有效期間為2年。本案保護令嗣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109年6月1日20時51分許,依法對乙○○告知本案保護令內容。詎乙○○知悉本案保護令內容後,於本案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基於違反本案保護令之犯意,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編號1、2所示等警告、嘲弄或辱罵甲○○之訊息,而使甲○○心生畏怖,乙○○以上開方式對甲○○實施騷擾行為,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當事人就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審理時同意具證據能力(見本院易3030卷第32頁),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件待證事實間均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即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得心證之理由上開犯罪事實,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易643卷第47頁、簡卷第46頁、易3030卷第31、3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偵46377卷第20至21頁、132至133頁),並有戶口名簿影本、本案保護令、109年度家護抗字第58號民事裁定影本、被告與甲○○之對話紀錄截圖、成人保護案件通報表、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本院112年度婚字第47號和解筆錄在卷可參(偵34662卷第17、19至
37、53至58、93至94、105頁,本院易3030卷第35至38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
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同法所稱「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及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係依被告之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為不同規範,若被告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查被告於本案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對保護令聲請人即告訴人為起訴書所載犯行,已造成告訴人生理、心理上之不快及不安,自均屬騷擾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被告多次使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訊息
予告訴人,係基於單一達反保護令犯意,於密接之時、地為之,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本案前無任何前科紀錄,
僅因長年獨自負擔家計、扶養子女,在身心俱疲下一時失慮始犯本案,且經此次偵審程序後已知悔悟,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等語(見易643卷第54至55頁)。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法院依法固得自由裁量是否酌量減輕其刑,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便予以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為此項裁量減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稱適法。查被告無視本案保護令效力,為本案違反保護令犯行,且造成告訴人身心壓力,觀其犯罪情狀,尚無其他顯可憫恕情狀,難認有何容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而顯可憫恕,或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之餘地,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請,尚非可採。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曾為配偶,前
因被告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核發本案保護令,命被告禁止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並不得為騷擾行為,被告既知本案保護令之內容,本應遵循,距不思循此,僅因細故爭執,即以犯罪事實欄所載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致告訴人心生不快、不安感受,顯然無視法律禁令,漠視公權力之執行,所為殊非可取;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亦同意不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如被告受有罪判決,告訴人亦同意應予被告從輕量刑,並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情,有本院112年婚宇第47號和解筆錄在卷可參(見易643卷第35至38頁),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為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以及自前在機械工廠工作,經濟狀況正常,有2名未成年子女,須扶養其中1名未成年子女,另1名由告訴人扶養等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易643卷第48頁、易3030卷第35頁),暨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論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㈤被告雖曾於88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罰金銀元1
000元確定,此外別無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機會等情,已如前述,並有前揭和解筆錄可參,可見被告已有悔意,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應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綜合以上各情,本院認被告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缓刑2年,以啟自新,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諭知被告於缓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適當約束其行止。另本案事發後迄今,並查無被告再行對告訴人為家庭暴力之行為,且缓刑期間之保護管束,應足使被告建立正確法治觀念,並深自惕勵,故認無命被告於付缓刑保護管束期間,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各款事項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基於違反本案保護令之犯意,於附表編號3至5所示時間,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等警告、嘲弄或辱罵告訴人之訊息,而使告訴人心生畏怖,被告以上開方式對告訴人實施騷擾行為,而違反本案保護令。因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等語。經查,本案保護令於109年5月26日生效,有效期間為2年等情,有本案保護令在卷可參(見偵34622卷第23、24頁),可知本案保護令有效期間自109年5月26日起至111年5月25日止。從而被告於附表編號3至5所示期間,傳送附表編號3至5所示訊息之行為,既已非於本案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所為,自無違反保護令之問題,而不另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惟此部分與前揭判決有罪之違反保護令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婉萍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元亨、趙維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彭國能法官羅羽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表:
編號日期內容0000年4月24日某時至同年月25日「妳沒照請假流程請假就會有後果後果自負」、「妳兒子喉嗽喉嚨痛爽了」、「剛剛發脾氣被揍爽」、「誰叫他跟他媽一樣白目欠揍當然揍他出氣」、「繼續揍打爆他」、「又在白目死小孩子欠揍打爆他」、「又躲起來哭了沒辦法都是妳害得只會害孤兒悲哀」、「又創新高!本土單日新增5092例22縣市全都有確診新北最多1731例妳快點染病哈哈哈」、「妳種什麼因小孩子得什麼果是好是壞都是妳一手造成的」、「在八里還強辯車停在哪裡都有定位啦笑妳小孩子一輩子」、「一定要讓妳的小孩一輩子都在外面都抬不起頭來,永遠懦弱沒膽量,讓他們永遠覺得有個丟下他們不管愛跟男人通姦的媽媽是一輩子的恥辱。這樣子目的才達到。」、「妳種什麼因小孩子就幫妳承擔妳做的惡而已」、「反正晚上妳不帶小孩子他就沒飯吃沒有人帶而已我沒差這就是沒工作沒壓力的人才有的富貴病,去購物玩樂就不會暈了。妳要記得,我生日沒晚餐吃我會報復這輩子我會持續報復的,小孩子要吃妳種的果,妳種什麼他們吃什麼,都是妳造成的。」、「妳兒子連今晚都過不了,都是妳害得好媽媽」、「大家都放手不管小孩子讓他們自生自滅純正孤兒」0000年5月25日某時「我繼續打妳咬我喔我爽就好了幹打爆他的頭欠八頭爽」、「死孤兒被休理Ya跟妳一樣死人性欠揍又白目」、「明天開始從早餐開始幫她們叫我不會提供任何吃的牛奶脆片全丟掉妳自己買幹都是妳造成的沒辦」、「這個家不會有任何的藥物如果確診保證妳沒藥吃要吃妳自己去買也都是妳害得害人精」0000年5月26日某時「晚上帶妳兒子去中國急診室幹都是妳害的」、「幫妳小孩子叫晚餐不然保證跟昨晚一樣沒有得吃」、「妳快叫飯吧不然小孩子跟昨晚一樣沒有飯吃連脆片都沒有的吃妳先一路好走喔不送」、「都是妳一手造成的怪不了別人勸妳快點叫飯送去不然沒晚餐吃喔!絕對不會買他們的食物」、「小孩子確診妳再帶去看 伊生 就好了我家沒有藥物可以吃」、「帶妳兒子去逛逛保證中」、「妳快叫飯給他們吃吃飽才有抵抗力喔!記住了小孩子怎麼樣都是因為你害的怪不了誰他們的命誰叫他們是孤兒啊」0000年5月29日某時「妳兒子女兒保險費記得繳」0000年6月1日某時「我沒上班沒錢吃飯白痴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