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06號原告 方榮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守勝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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