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25號原告 莊瑞玉
吳育萍 吳盈翰
吳輝雄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瓊芳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吳瓊芳、 吳鄭玉卿吳鴻鈞吳素娟吳淑媛吳淑賢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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