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18號原告 林榮華
林桂香 林桂珠 林桂滿 林淑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榮輝 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繼承人 林鴻池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劉家蕙附表:
編號標的(苗栗縣竹南鎮)1海口段港子墘小段450-1地號土地2港墘段219地號土地3海口段港子墘小段660地號土地4港墘段243地號土地5港墘段239地號土地6港墘段256地號土地7港墘段247地號土地8港墘段246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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