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42號原告 廖惟孝 被告 林志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洪振峰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