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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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7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淵儒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陳素嬌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514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鄭淵儒之應繼分比例。
四、提出本件之債權計算書,陳報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112年11月22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