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6號上訴人 黃信銨 被上訴人 陳奕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下同)30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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