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佳倫度量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 孫逸文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