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財管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代理人 高旺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林麗芹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1日以94年度財管字第41號裁定指定 林智巍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 林麗琴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由
一、按「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徵詢親屬會議會員、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意見後解任之,命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另為選定:違背職務上之義務者。違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危害遺產或有危害之虞者。有其他重大事由者。」、「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有第147條第2項及第148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改任之。」,非訟事件法第148條、第15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林智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4年7月11日以94年度財管字第41號裁定被指定為被繼承人林麗琴之遺產管理人,惟經本院先後通知渠於95年8月17日上午9時45分及8月29日上午9時30分到院說明,渠均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致本院無從知悉渠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之情形,渠顯有重大事由無法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53條第2項、148條第3款之規定解任,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至於被繼承人林麗芹遺產管理人之遺缺,經本院以94年度財管字第20號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遺產管理人,故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行使被繼承人林麗芹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家事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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