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73號原告 任諒恭 原名: 任招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被告 任招禎
任招禧 張得馨 即 任素珍 之. 張沛虹 即任素珍之. 張沛瑗 即任素珍之. 張皓然 即任素珍之.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東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