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7690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錦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違約金之請求內容與聲請狀所附信用卡契約條款第4條之違約金約定不符,釋明相異之原因為何?若誤繕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徐錦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