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О四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