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334號原 告 趙晟宏 被 告 李新恩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 律師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6月1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法官周祖民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