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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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334號
原   告  趙晟宏
被   告  李新恩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 律師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6月16日上午10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周祖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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