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9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國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國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國華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徐國華因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除附表編號4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案號均更正為113年度壢簡字第353號外,餘均如附表所載),且各罪均為首件裁判確定(民國112年11月9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經本院詢問結果,具狀表示:請判輕一點等語,有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狀可憑。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案件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69號竊盜案件(有期徒刑6月),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應保障其既得優惠而無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罪質大部分相同,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法益侵害程度大致相同,對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較屬有限,兼衡受刑人之行為人責任、對社會規範秩序之危害程度、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及回歸社會正常生活之時間等情,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雅馨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2次)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2次)犯罪日期111.11.22111.11.08、111.11.15、111.11.18、111.11.16112.06.09、112.06.1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175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720、14221、18805、20301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806、18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1587號112年度審簡字第946號113年度審簡字第6號判決日期112/09/27112/10/30113/04/01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1587號112年度審簡字第946號113年度審簡字第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11/09112/12/13113/04/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300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1號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06號編號1-6經臺北地院113聲20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等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2月(2次)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2.07.21112.08.01、112.08.11112.10.2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2624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5312號、113年度偵字第454號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9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壢簡字第353號113年度審簡字第547號113年度簡上字第86號判決日期113/03/27113/04/30113/07/29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壢簡字第353號113年度審簡字第547號113年度簡上字第86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5/02113/06/05113/07/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554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438號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979號編號1-6經臺北地院113聲20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78罪名竊盜等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2.08.01、112.08.11112.10.0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8166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35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3年度審簡字第738號113年度審簡字第1060號判決日期113/06/28113/08/23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3年度審簡字第738號113年度審簡字第1060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8/07113/10/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956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6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