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2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二人實際住所地均係在苗栗縣通宵鎮,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鄭淑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