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彰化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高文崇法官紀佳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木松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