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0號

原告 程玲玲

周嘉葆

郭秀足

徐偉玲

訴訟代理人 黃郁叡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真愛無瑕有限公司哲儒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各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

所示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

  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乃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自明。另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亦有明文。復主觀之訴之合併,如各原告一起起訴、一

  起上訴,並一起繳交裁判費,縱為普通之共同訴訟,法並無

  禁止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之規定;惟普通共同

  訴訟,雖係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或應訴,但共同訴訟人與相

  對人間乃為各別之請求,僅因訴訟便宜而合併提起訴訟,俾

  能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係單純之合併,其間既無牽連關係

  ,又係可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由

  共同原告所提起或對共同被告所提起之訴是否合法,應各自

  判斷,互不影響,其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

  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

  訴訟人。各共同訴訟人間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各自

  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予共同訴訟人選擇

  ,避免有因其一人不分擔訴訟費用而生不當限制他共同訴訟

  人訴訟權之虞,並與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原則有違(最高法

  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要

  旨參照)。復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同觀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

  悉。

二、經查,原告程玲玲、周嘉葆、郭秀足、徐偉玲(下合稱本件

  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8日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訴訟費

  用,又兩造曾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

  乙節,有該調解紀錄附卷足參,屬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

  第1款之情形,故其等起訴於程序上自屬有據。又本件原告

  雖係一同起訴請求被告真愛無瑕有限公司、哲儒有限公司(

  下合稱本件被告)給付工資等,然其等表示就應補繳訴訟費

  用欲分開計算一節,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徵,揆諸首

  揭規定及要旨,當應各自獨立,由本件原告個別依其等訴訟

  標的金額徵收裁判費,至為明確。其次:原告程玲玲、周嘉

  葆、郭秀足、徐偉玲分別以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第3

  項、第4項請求本件被告給付工資、資遣費及勞工退休金差

  額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尚應加計附表編號1至4計

  息本金欄所示金額以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起訴前一日

  即114年1月7日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原

  告各自請求給付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為如附表訴訟

  標的價額欄所示,並依114年1月1日施行之新制(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本應徵收如附表應徵

  裁判費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但參首揭規定,得暫免徵收如

  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2/3之金額,故其等各應

  先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茲依首揭規

  定,限本件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金

  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起算日

訴訟標的價額

應徵裁判費

暫免徵收

應繳裁判費

程玲玲

1,249,146

758,642

113年10月16日

1,260,446

16,359

10,906

5,453

318,000

113年11月10日

周嘉葆

838,816

561,902

113年10月16日

846,644

11,250

7,500

3,750

168,530

113年11月10日

郭秀足

527,940

372,874

113年10月16日

532,795

7,220

4,813

2,407

69,814

113年11月10日

徐偉玲

823,655

494,979

113年10月16日

831,630

11,120

7,413

3,707

282,000

11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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