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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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90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於個人不動產擔保借款契約書第20條約定,借款契約涉訟時,當事人雙方同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擔保物所在地地方法院或借款人或保證人之住所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經查,原告總行所在地設於「台北縣板橋市○○街」,而被告之住所設於「桃園縣中埔六街」,是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對被告較為便利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