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37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丁秀美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 律師
游泗淵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許惠惠 訴訟代理人 陳榮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