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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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家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上字第80號受罰人 陳美容 受罰人因當事人 潘燕容 與 李育翰 間離婚事件為證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證人陳美容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由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得以裁定處
新臺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受罰人為證人,經本院通知於民國107年4月30日到場作證
,已於107年4月9日送達證人之住所,由證人本人收受,已受合法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67頁)。證人核無正當理由,竟不遵到場,亦有報到單足參(見本院卷第69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本院以本裁定科罰後,受罰人經本院再次通知,仍不到場作證
者,依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項規定,本院得再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賴劍毅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