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再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135號再審聲請人 王宏鵬 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207號,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一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更㈠字第2號、102年度訴字第36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4120號,追加起訴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117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原判決之繕本」,指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其若經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始行確定者,應連同第二、三審之判決繕本一併提出,俾供管轄法院審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4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王宏鵬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207號判決判處罪刑後,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59號判決駁回確定(見附件再審聲請狀)。聲請人對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20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已附具該判決,然並未附具上開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之確定判決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即屬違背法律規定,且此程式欠缺無從補正,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顧正德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格瑤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