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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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2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子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子章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已於111年3月11日遷出國外,有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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