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0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至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雅婷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8964元,應徵裁
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