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AYLORRYANSHARP(美國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573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880號、110年度緩字第1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HEMPOIL」、「EASYHEMPEXTRACT」藥品各壹瓶,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TAYLORRYANSHARP(美國籍)因犯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573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3月19日確定,111年3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HEMPOIL」、「EASYHEMPEXTRACT」藥品2瓶,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573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3月19日確定,111年3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又扣案之「HEMPOIL」及「EASYHEMPEXTRACT」藥品各1瓶,均含有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9年7月20日調科壹字第10923207740號鑑定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函所附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網路訂購資料等在卷可稽。再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檢察官就扣案之含有大麻成分之「HEMP
OIL」及「EASYHEMPEXTRACT」藥品2瓶,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