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姿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緩字第591號、111年度執聲字第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物,沒收銷燬之。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之物,均沒收。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姿韻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986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2月3日確定,111年2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吸食器1組(經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108年度毒
偵字第3986號卷第119頁,108年度保管字第4202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書),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另本案扣押之玻璃球1個、分裝杓4支、殘渣袋6個(詳108年度毒偵字第3986號卷第119頁,108年度保管字第420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分別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物,經鑑驗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備註欄所示鑑驗報告在卷可稽,上開物品既沾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難以析離,自應予沒收銷燬之。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之物,係在被告住處扣押,為被告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所用之物,亦均應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備註1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壹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9月26日草療鑑字第1080900276號鑑驗書:1.檢品編號:B00000000.檢品外觀:吸食器3.送驗數量:乙組4.驗餘數量:乙組5.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玻璃球壹個3分裝杓肆支4殘渣袋陸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