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2號聲請人 劉嘉輝
林照美 劉嘉盈 劉郁娟 劉嘉修 相對人 吳月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係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而言,故必在強制執行繫屬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以111年度司拍字第45號裁定准許,並以111年度抗字第47號駁回聲請人之抗告確定,然相對人所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為無效,聲請人已提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爰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未以本院111年度司拍字第45號裁定或其他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兩造間於本院並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執行程序自屬不存在,揆諸前開法文及說明,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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