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63號原告 李淑菁 被告 黃裕祥
(另案於法務部○○○○○○○○強制戒治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黃政忠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