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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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1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陳以昇
被 告 黃寅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4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