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37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鄭 蔣孝民鄭孝民 即蔣孝民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應補繳94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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