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一四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九二三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十字弓壹枝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又十字弓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而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為違禁物,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七日上午八時許,在該分局內接受被告甲○○自首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核准持有十字弓一把,並扣得該十字弓一把,該案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合於內政部公告自首免除其刑之要件,而於八十七年二月五日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二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一紙在卷可參,而扣案十字弓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核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一凡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