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6號原告 高牡丹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 律師
金芸欣 律師 宋清德 被告 曾坤章 訴訟代理人 吳宗義 被告 李源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7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107年3月2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牧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