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4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六四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董惠彬 律師複代理人 陳麗玢 律師
劉鴻濃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市○○區○○路○○○號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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