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0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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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0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0202號聲請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報相對人之正確姓名及補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簡易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蘇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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