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之抗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抗字第4號抗告人甲○○
8弄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應補提並釋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件:
1.全戶及受扶養權利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
2.依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申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載明債務人「協商意願低落。說明:客戶自訂還款計畫,除此方案外,餘不接受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供之其他還款方案。」請提出聲請人所提之還款計劃內容,另對於台北富邦銀行所提供之其他還款方案為何不能接受之原因。
3.聲請人於離婚時,關於夫妻二人財產分配及子女監護教養費用分擔之協議內容。提出以聲請人及乙○秀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契約書(須有要保日期),並釋明聲請人為何在負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之情況下,仍持續繳納保險費,增加不必要之支出?
4.聲請人應負扶養義務之名單(如父母、子女),各該被扶養人之財產及收入歸戶資料、共同扶養人(如其他兄弟姐妹或子女之母親)及聲請人應負之扶養責任內容。
5.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請記載無債務人)。
6.除金融機構外之其他全體債權人清冊:依聲請狀內容,聲請人之債務中,除金融機構外,似尚積欠向債權人 張陳霖 借貸之款項及其他民間借貸,惟債權人清冊中並未記載,聲請人應提出詳實之債權人清冊(除金融機構之負債外,其餘民間借貸、互助會均屬之)。
7.提出聲請人民國97年全年度之薪資證明及現仍在職證明。
8.每月收入、必要支出之項目及其數額。財產及收入狀況(含是否有領老人年金等津貼)。
9.聲請人自民國95年01月01日起迄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變動情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