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3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3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340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就讀樹人醫專時,邀同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借據壹紙。
(二)債務人於民國94年7月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95年10月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第四條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期多年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12,309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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