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45號聲請人 陳珮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淑琦 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調解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調解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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