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簡字第139號原告貴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傳貴 被告 劉秀瑾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及調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000元,尚有4,400元之裁判費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