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8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家境小康,生活尚能溫飽,惟遭不肖友人慫恿,向銀行借貸以投資購買其所推銷之保險基金,詎因遭經濟嚴重不景氣,所購買之保險基金產生鉅額虧損而價值一落千丈,致血本無歸,甚至積欠大筆債務,惟聲請人想憑一己之力,以清償債務,惟事與願違,在景氣尚未復甦之情形下,聲請人之收入頓減,無法如期繳付貸款本息,不得不再度借貸,而以債養債;再加以聲請人之婆婆年事已高,又已中風,全身癱瘓在床無法行動,所有生活作息均需仰賴他人照料,故須協助僱請看護24小時看護,對聲請人而言亦屬沈重負擔。聲請人近日復發現已罹患腎臟病,雖經開刀治療,惟身體不見起色,無法負荷原有之工作,頓失收入,只能四處告貸渡日,實已生不如死,多次有輕生之念,在負債已大於資產之情形下,爰依法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為破產法第57條所明定。是以就破產之聲請,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積欠銀行至少2,041,405元之債務(如附表所示),有負債清單及如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函、陳報狀等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述負債金額龐大乙節,應屬可採。而聲請人現有之資料,依聲請人所述,除自身保有之現金252,100元外,無其他不動產,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臺灣銀行本行支票1份附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函調聲請人之財產資料核對無訛,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在卷可資參照。
四、聲請人既自承現無業,其所有之資產於提出本件聲請時,僅有現金252,100元,在無收入之情形下,以現行生活食衣住行各方面消費支出,佐以其所稱應負擔婆婆之24小時看顧費用及醫療費用觀之,其現可供用以清債債務之款項應極其有限。且依目前破產實務,破產管理人之最低報酬通常為4萬元,縱聲請人仍有252,100元之現金可以支付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及相關破產程序費用,但在扣除日常生活之必要費用後予以計算之結果,其資產得用以實際清償債務之餘額與現有之債務相較,應僅得清償10%左右,甚至更低;而其債務發生之原因,依聲請人自承,係因以債養債所導致,顯在未予計算利息負擔及償債能力之情形下,大量向金融機關陸續辦理信用卡、支借信用貸款及現金卡所致,致循環利息沈重顯然超出聲請人得以負擔之數額,由債權得受償之比例為斟酌,若准予破產而使得以免除其餘近90%以上之債務,實難認有符合債權債務間相對之衡平。再者,破產制度既在於調和債務人重生機能及債權人權益保障,若有其他替代機制,更能為適當之處理時,即無藉由宣告破產之必要。聲請人既已參加債務協商機制,此經債權銀行之一之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函復明確,在政府機關已訂有督促金融機關就此類債務踐行協商機制,並已另積極訂立相關債務清償之法規以資因應之情形下,則若能藉由其他較為合理之機制為清償事宜之處理,而非以強制免除債務之方式為破產,應係較符合衡平之方案。本院除認以聲請人現行提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尚難認有達到准予宣告破產之實益外,在現行破產效力係強制免責之情形下,聲請人所提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亦未能使本院認已符合破產機制之本旨,故在聲請人未能提出其他較為合理且有清償實益之破產財團前,本院尚難准予破產之宣告,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而應予以駁回。
五、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3年3月9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表:
┌──┬──────┬────┬────┬──────┐│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有無別除│對本件破產聲││││新台幣│權│請之意見│├──┼──────┼────┼────┼──────┤│1│中國信託商業│757,355│無│未表示│││銀行股份有限│元│││││公司││││├──┼──────┼────┼────┼──────┤│2│國泰世華商業│378,243│無│不同意破產聲│││銀行股份有限│元││請│││公司││││├──┼──────┼────┼────┼──────┤│3│荷商荷蘭銀行│156,157│無│未表示│││股份有限公司│元│││├──┼──────┼────┼────┼──────┤│4│英商渣打銀行│203,361│無│未表示│││股份有限公司│元│││├──┼──────┼────┼────┼──────┤│5│台灣新光商業│(未回函││(無回函)│││銀行│)│││├──┼──────┼────┼────┼──────┤│6│聯邦商業銀行│172,368│無│似不同意破產││││元││聲請│├──┼──────┼────┼────┼──────┤│7│台新國際商業│據債務人│││││銀行│稱有債權││││││存在,惟││││││未其陳報││││││債權│││├──┼──────┼────┼────┼──────┤│8│友邦國際信用│373,921││似不同意破產│││卡股份有限公│元││聲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