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3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3530號
原   告  尤迪群
原告與被告 蔡皓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5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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