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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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告日商.建伍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宗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號法定代理人兼被告乙○○被告逢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朱光國
法官鍾堯航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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