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6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6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訴字第603號第604號第60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明潤(歿)選任辯護人林曉筠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272號、第9167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4868號、第7094號、第9913號及111年度偵字第21020號、第7319號、第10220號、第19401號、第24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一、二、三所示。因認被告何明潤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 何明潤業 於113年3月3日發現死亡,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被告個人戶役政資訊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張雯芳追加起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倪霈棻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附件一: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6272號111年度偵字第9167號被告何明潤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明潤於民國000年00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雞排毛」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女3人以上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由何明潤擔任持提款卡提領贓款工作之車手。何明潤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後,即夥同「雞排毛」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不正方法取得他人金融帳戶洗錢之犯意聯絡,「雞排毛」指示何明潤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再由該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 吳玉玲 等人,致吳玉玲等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後,何明潤則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將吳玉玲等人所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即在提領地點附近交予由「雞排毛」所指定之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共同詐騙吳玉玲等人。嗣因吳玉玲等人發覺遭騙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提款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追查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玉玲、 楊繪玉江承駿陳橋胤邱冠崴楊禮安張尊厚游智杰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何明潤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何明潤坦承全部犯罪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吳玉玲等人於警詢之證述告訴人吳玉玲等人遭詐騙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3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網路銀行畫面列印資料影本各1份告訴人吳玉玲等人遭詐騙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且渠等所匯款項隨即遭被告提領之事實。4便利商店監視器及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1片及翻拍照片被告持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提領詐欺贓款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以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被告與綽號「雞排毛」等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女3人以上所組成詐欺成員間,就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間,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異,俱應分論併罰。被告與其共犯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27日
檢察官鄭東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楊玉嬿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詐欺集團使用之金融帳戶被害人被害人遭詐騙方式被害人匯款時、地匯款金額提領時、地提領金額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高逸馨 )吳玉玲於110年12月21日晚間8時許,撥打電話予吳玉玲,佯稱:因係統更新的問題,致在麗禧飯店消費訂單誤刷訂購10組,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錯誤等語,致吳玉玲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10年12月21日晚間9時34分許,用網路銀行匯款7,001元於110年12月21日晚間9時40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7,005元2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繪玉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47分許,撥打電話予楊繪玉,佯稱:因系統發生錯誤而設成每月扣款2萬元之高級會員,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即可取消等語,致楊繪玉陷於錯誤而匯款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38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4萬9,999元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4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萬元2萬元1萬元3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江承駿於000年00月0日下午6時17分許,撥打電話予江承駿,佯稱:團購有多筆訂單,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始可取消等語,致江承駿陷於錯誤而匯款於000年00月0日下午6時53分許,在臺北市大同區市民大道1段1000屯台北地下街Y19處之提款機2萬9,987元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5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萬元9,000元陳橋胤於000年00月0日下午6時39分許,撥打電話予陳橋胤,佯稱:因系統發生錯誤將會多扣款項,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即可取消等語,致陳橋胤陷於錯誤而匯款於000年00月0日下午7時8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2萬9,986元於000年00月0日下午7時11分許,在臺北大安區復興南路2段237號2萬元1萬元1萬3,000元邱冠崴於000年00月0日下午6時27分許,撥打電話予邱冠崴,佯稱:因系統發生錯誤而變成團購,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即可更正等語,致邱冠崴陷於錯誤而匯款於000年00月0日下午7時2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號1萬2,935元楊禮安於110年12月5日,撥打電話予楊禮安,佯稱:因系統發生錯誤將會多扣款項,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即可更正等語,致楊禮安陷於錯誤而匯款於000年00月0日下午7時52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之61萬8,001元1萬1,965元於000年00月0日下午7時5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萬元1萬元4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尊厚於110年12月10日晚間8時58分許,撥打電話予張尊厚,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致馬拉松報名發生錯誤將會多扣款項,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即可更正等語,致張尊厚陷於錯誤而匯款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3分許,利用網銀行匯款1萬4,998元3萬4,996元4萬9,986元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萬5,000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游智杰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8分許,撥打電話予張尊厚,佯稱:因工作人員操作錯而重複報名,將會多扣款項,需依指示操作手機即可更正及退款等語,致游智杰陷於錯誤而匯款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8分許,利用網銀行匯款1元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42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000元附件二: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868號111年度偵字第7094號111年度偵字第9913號被告何明潤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市○○區○○路0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建新 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市○○區○○路0000號居臺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111年審訴字851號(壬股)審理中之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明潤、張建新2人於民國000年00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雞排毛」、「壞壞」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女3人以上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持提款卡提領贓款及向車手收款詐欺贓款之工作。何明潤、張建新2人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後,即夥同「雞排毛」、「壞壞」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不正方法取得他人金融帳戶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何明潤自「雞排毛」處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
及提款密碼,再由該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 陳丞 等人,致陳丞等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後,何明潤持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將陳丞等人所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即在提領地點附近交予由「雞排毛」所指定之詐騙集團其他成員。
㈡張建新則依「壞壞」指示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
卡及提款密碼,再由該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 謝麗雯 等人,致謝麗雯等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至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張建新持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將謝麗雯等人所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即在提領地點附近交予由「壞壞」所指定之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嗣因謝麗雯等人發覺遭騙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提款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追查,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在臺北大安區羅斯路2段75號2樓「E書漫」,當場查獲張建新將同(18)日提領贓款臺幣(下同)12萬元交付予何明潤,並扣得現金14萬5,000元、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永豐銀行金融卡1張及行動電話2支。
二、案經陳丞、 楊惠齡楊淑華林美蓮簡廷衛林仲甫林柏宇江宇倫蔡欣妤楊裕如武忠誠蔡如蕙 、謝麗雯、 黃莉筑陳秉逸周品宇孫意婷陳映諭詹麗卿吳玟儀孟令今李美英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何明潤、張建新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何明潤、張建新2人坦承全部犯罪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陳丞等人及被害人 劉煒仁賴聖榮廖偲妤 等人於警詢之證述告訴人陳丞等人及被害人劉煒仁、賴聖榮、廖偲妤等人遭詐騙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3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網路銀行畫面列印資料影本各1份告訴人陳丞等人及被害人劉煒仁、賴聖榮、廖偲妤等人遭詐騙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且渠等所匯款項隨即遭被告提領之事實。4便利商店監視器及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1片及翻拍照片被告何明潤、張建新2人分別持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地,提領詐欺贓款之事實。
二、核被告何明潤、張建新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以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被告2人與綽號「雞排毛」、「壞壞」等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女3人以上所組成詐欺成員間,就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2人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間,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2人所犯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彼此犯意個別,行為互異,俱應分論併罰。至於扣案現金12萬元為犯罪所得,業經被告2人供述明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扣案行動電話2支則係用於聯繫本案詐騙集團成員,為被告所有,且屬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同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被告何明潤前因詐欺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272、9167號案件追加起訴,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851號案件(壬股)審理中,有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何明潤、張建新2人所為上揭犯行與該案為一人犯數罪及數人共犯一罪、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檢察官鄭東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楊玉嬿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被告何明潤提領編號詐欺集團使用之金融帳戶被害人被害人遭詐騙方式被害人匯款時、地匯款金額提領時、地提領金額1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丞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陳丞,佯稱:電腦系統發現多筆訂單,如欲取消訂單,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等語,致陳丞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10年12月11日晚間8時9分許,在某不詳超商操作提款機匯款2萬9,988元於110年12月11日晚間8時1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1樓2萬元1萬元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惠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8分許,撥打電話予楊惠齡,佯稱:網路購物簽收單誤簽成經銷商,將會每月扣款,如欲申請止付,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等語,致楊惠齡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10年12月12日晚間7時25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9萬9,999元於110年12月12日晚間7時2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3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楊淑華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2分許,撥打電話予楊淑華,佯稱:之前退貨商品尚有1,999元未退款,如欲退款,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等語,致楊淑華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10年12月12日晚間7時51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4萬9,987元,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日晚間7時58分許,自前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1萬5,000元至華南銀行帳戶於110年12月12日晚間8時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萬5,000元4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日晚間8時37分許,自前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13萬40元至臺灣銀行帳戶於110年12月12日晚間8時3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萬元1萬元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美蓮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5分許,假冒林美蓮姪女名義,向林美蓮佯稱:其配偶與他人合夥做生意,急需用錢,要求借款等語,致林美蓮陷於錯誤而匯款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2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號西甲郵局臨櫃匯款5萬元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萬元2萬元1萬元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高逸馨)廖偲妤於110年12月21日晚間8時許,撥打電話予廖偲妤佯稱:電腦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客戶資料外洩,可能會發生多筆訂單遭銀行扣款情事,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銀行等語,致廖偲妤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10年12月21日晚間8時25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4萬9,989元於110年12月21日晚間8時31分許,2萬元2萬元9,000元4萬9,989元2萬4,108元於110年12月21日晚間8時39分許,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5,000元不詳於110年12月21日晚間10時39分許,1萬9,985元於110年12月21日晚間10時44分許,臺北大安區通化街29號1萬9,000元於110年12月22日凌晨0時3分許,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1,000元7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李心慈 )簡廷衛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簡廷衛,佯稱:馬拉松路跑報告系統遭駭客入侵,遭變更團體報名,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簡廷衛陷於錯誤而匯款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1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2萬9,123元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2萬元9,000元林仲甫於110年12月9日晚間7時許,撥打電話予簡廷衛,佯稱:路跑協會作業疏失,將其個人組誤報20人團體組,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林仲甫陷於錯誤而匯款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0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0000號2萬9,986元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6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劉煒仁於110年12月10日,撥打電話予劉煒仁,佯稱:路跑繳費之錯誤設定,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劉煒仁陷於錯誤而匯款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6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4萬123元8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陳姿穎 )林柏宇於110年12月10日晚間8時23分許,撥打電話予林柏宇,佯稱:其路跑報名發生重複報名情況,將會重複扣款,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林柏宇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10年12月10日晚間9時24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4萬9,989元於110年12月10日晚間9時2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2萬元2萬元江宇倫於110年12月10日,撥打電話予江宇倫,佯稱:路跑報名系統發生錯誤,將會重複扣款,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江宇倫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10年12月10日晚間9時29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1萬8,985元於110年12月10日晚間9時2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1萬元蔡欣妤於110年12月10日晚間8時27分許,撥打電話予蔡欣妤,佯稱:路跑系統發生異常,致信用卡多刷了10筆交易,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刷退更正等語,致蔡欣妤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10年12月10日晚間9時3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萬9,989元於110年12月10日晚間9時3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萬元9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涂雅茹 ) 卓佩玟 於110年12月16日晚間6時48分許,撥打電話予卓佩玟,佯稱:路跑報名發生異常,報名費明細變成20人報名費用,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卓佩玟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10年12月16日晚間7時12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4萬9,987元4萬9,987元於110年12月16日晚間7時14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萬元2萬元3萬元2萬元於110年12月16日晚間7時18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4萬9,989元於110年12月16日晚間7時21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萬元2萬元10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詹仁凱 )賴聖榮於110年12月20日晚間9時52分許,撥打電話予賴聖榮,佯稱:因全國舞蹈戲刻服飾公司之錯誤設定,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賴聖榮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10年12月20日晚間10時19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2萬9,986元9,986元4,012元⑴於110年12月20日晚間10時2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⑵於110年12月20日晚間10時4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⑴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⑵1萬4,000元楊裕如於110年12月20日晚間8時許,撥打電話予楊裕如,佯稱:因芥菜種基金會電腦遭駭客入侵,小額存款將會變成月轉帳,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更正等語,致楊裕如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10年12月20日晚間10時2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2萬9,985元2萬9,986元武忠誠於110年12月20日晚間10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武忠誠,佯稱:因訂票系統異常而多訂20組票券,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可取消等語,致武忠誠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10年12月20日晚間10時42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2萬2,989元2,138元於110年12月20日晚間10時4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2萬元5,000元1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詹仁凱)蔡如蕙於110年12月20日,撥打電話予蔡如蕙,佯稱:要求至超商的ATM用手機刷退信用費用等語,致蔡如蕙陷於錯誤而匯款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3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4萬9,986元4萬9,986元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附表二:被告張建新提領,部分贓款交予被告何明潤編號人頭帳戶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提領時、地提領金額1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謝麗雯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以臉書帳號及LINE暱稱均為「 梁嬌嬌 」向謝麗雯佯稱:在「M.833068.FUN」網站上搶單,並將錢匯入這些單中,保證返傭穩賺不賠等語,致謝麗雯陷於錯誤而匯款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6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及提款機2萬元2萬元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黃莉筑於111年1月13日中午12時23分許,以LINE暱稱「雅芝」向黃莉筑佯稱:在「M.888278.FUN」網站上搶單,並將錢匯入這些單中,保證返傭穩賺不賠等語,致黃莉筑陷於錯誤而匯款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0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4萬元4萬元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2萬元2萬元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2萬元於111年1月16日上午10時44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9萬元1萬8,000元於111年1月16日上午11時7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2萬元2萬元於111年1月16日上午11時12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號2萬元2萬元2萬元8,000陳秉逸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3分許,以LINE向陳秉逸佯稱:先購物商品後由平台轉賣之方式,賺取中間利潤等語,致陳秉逸陷於錯誤而匯款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7分許,利用街口支付轉帳1萬3,000元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1分許,轉帳1萬3,000元至 簡毓嫺 之玉山銀行帳戶 鍾佳玲 無法通知,未報案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分許1,000元於111年1月16日十23時3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萬2,000元 劉玉茹 尚未報案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2分許4,000元 韓庭宇 尚未報案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4分許7,000元周品宇於111年1月17日,在臉書社團「二手精品保真」刊登販賣香奈兒包包訊息,俟周品宇與之聯繫,即向周品宇佯稱:先付款才發貨等語,致周品宇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11年1月17日中午12時31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5,000元3萬元於111年1月17日中午12時45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5,000元於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0弄0號2萬元1萬元孫意婷於111年1月10日,在臉書社團「二手名牌只賣真品」刊登販賣LOEWE手提包訊息,俟孫意婷與之聯繫,即以LINE暱稱「 黃姍姍 」向孫意婷佯稱:先付款才發貨等語,致孫意婷陷於錯誤而匯款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1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3萬元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0號1樓2萬元1萬7,000元陳映諭於111年1月16日,在臉書社團「全台二手精品買賣交流」刊登販賣手提包訊息,俟陳映諭與之聯繫,即以LINE暱稱「JJHuang」向陳映諭佯稱:先付款才發貨等語,致陳映諭陷於錯誤而匯款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6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6,500元詹麗卿於111年1月17日,在臉書社團「典藏女人二手名品競標團」刊登販賣香奈兒手提包訊息,俟詹麗卿與之聯繫,即以LINE暱稱「MavisWu」向詹麗卿佯稱:先付款才發貨等語,致詹麗卿陷於錯誤而匯款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9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3萬元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2萬元1萬元吳玟儀於111年1月17日上午10時17分許,在臉書社團「二手名牌只賣真品」刊登販賣香奈兒側背包訊息,俟吳玟儀與之聯繫,即以暱稱「 吳國鄰 」向吳玟儀佯稱:先付款才發貨等語,致吳玟儀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11年1月18日上午10時39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5萬元於111年1月18日上午10時5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2萬元2萬元1萬元孟令今於111年1月16日,在臉書社團「全台二手精品買賣交流」刊登販賣香兒手提包訊息,俟孟令今與之聯繫,即以暱稱「吳國鄰」向孟令今佯稱:先付款才發貨等語,致孟令今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11年1月18日上午11時9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4萬5,000元於111年1月18日上午11時1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2萬元5,000元於111年1月18日上午11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萬元 林宏洋 被騙,但不願報案於111年1月18日上午11時30分許3,200元於111年1月18日上午11時5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2萬元5,000元李美英於111年1月18日,在臉書社團「二手名牌只賣真品」刊登販賣LOEWE手提包訊息,俟李美英與之聯繫,即以LINE暱稱「黃姍姍」向李美英佯稱:先付款才發貨等語,致李美英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11年1月18日上午11時42分許,利用網路銀行匯款3萬元附件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1020號111年度偵字第7319號111年度偵字第10220號111年度偵字第19401號111年度偵字第24899號被告何明潤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鴻翔 男3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建新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居臺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1人選任辯護人李柏杉律師(嗣終止委任)被告 施建吉 男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
0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111年審訴字第149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851號(壬股)審理中之案件,為一人犯數罪及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明潤、蔡鴻翔自民國000年00月間某日起,張建新、施建吉則自同年00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雞排毛」、「壞壞」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女3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擔任持提款卡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及向車手收取詐欺款項之收水工作,車手報酬為提領金額5%、收水報酬則為收取金額之1%。何明潤、蔡鴻翔、張建新、施建吉與「雞排毛」、「壞壞」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何明潤依「雞排毛」指示取得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人頭帳戶
提款卡及提款密碼後,由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陳丞等11人,致陳丞等11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1至11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款項至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人頭帳戶後,何明潤持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編號1至11所示時間、地點,將陳丞等11人所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並隨即在提領地點附近交予蔡鴻翔,再由蔡鴻翔依「雞排毛」指示交予指定之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
㈡張建新依「雞排毛」、「壞壞」指示取得附表編號12所示之
人頭帳戶提款卡及提款密碼後,由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 賈吉華 ,致賈吉華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款項至附表編號12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張建新持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地點,將賈吉華所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並隨即在提領地點附近交予蔡鴻翔,或交由何明潤轉交蔡鴻翔,再由蔡鴻翔依「雞排毛」指示交予指定之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
㈢施建吉依「雞排毛」、「壞壞」指示取得附表編號13至15所
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提款密碼後,由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 吳方奕 等3人,致吳方奕等3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款項至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人頭帳戶後,施建吉持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時間、地點,將吳方奕等3人所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隨即由何明潤及張建新於同日即111年1月9日18時30分許,共同在提領地點附近即臺北市○○區市○○道0段0號(光華商場)後方,向施建吉收取其所提領款項,復由何明潤轉交蔡鴻翔,再由蔡鴻翔依「雞排毛」指示交予指定之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
㈣嗣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影像,復於111年2月16日持本署檢察
官核發之拘票拘提施建吉,扣得手機1支,另經警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何明潤、張建新、蔡鴻翔實施搜索、拘提,並扣得手機2支、現金新臺幣(下同)8,700元,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丞、楊惠齡、楊淑華、廖偲妤、林美蓮、 陳文健褚宇軒陳裕仁陳奕勝曾瑞美 、任 陳昭華 、賈吉華、吳方奕、 莊育誌江文瑀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中山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何明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述⑴坦承全部犯罪事實。⑵被告何明潤依「雞排毛」指示領款,及向被告張建新、施建吉收取渠等提領之款項後,均交由被告蔡鴻翔轉交給「雞排毛」指定之人等事實。⑶本案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微信群組名稱「1」、「3」聯繫,群組成員有暱稱「雞排毛」、「壞壞」、「青鳥飛魚」即被告何明潤、「羊駝」即被告張建新、「種子選手」(帳號名稱「怪」、ID:evilf2001)即被告蔡鴻翔、「蔴吉」即被告施建吉等事實。2被告蔡鴻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述⑴坦承全部犯罪事實。⑵被告蔡鴻翔依「雞排毛」指示向被告何明潤、張建新收取渠等提領或收取之款項後,交給「雞排毛」指定之人等事實。⑶本案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微信群組名稱「1」、「3」聯繫,群組成員有暱稱「雞排毛」、「壞壞」、「青鳥飛魚」即被告何明潤、「羊駝」即被告張建新、「種子選手」(帳號名稱「怪」、ID:evilf2001)即被告蔡鴻翔、「蔴吉」即被告施建吉等事實。3被告張建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述⑴坦承犯罪事實一㈡全部犯罪事實,及有於犯罪事實一㈢所示時間、地點與被告何明潤一同前往收款等事實;惟辯稱當天伊只是無聊去找何明潤,並非領錢或收水的人等語。⑵被告張建新依「雞排毛」、「壞壞」指示領款後,交給被告何明潤、蔡鴻翔之事實。⑶本案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微信群組名稱「1」、「3」聯繫,群組成員有暱稱「雞排毛」、「壞壞」、「青鳥飛魚」即被告何明潤、「羊駝」即被告張建新、「種子選手」(帳號名稱「怪」、ID:evilf2001)即被告蔡鴻翔、「蔴吉」即被告施建吉等事實。4被告施建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述⑴坦承全部犯罪事實。⑵被告施建吉依「雞排毛」、「壞壞」指示領款後,均交給被告何明潤,僅有1次於111年1月14日至15日間交給蔡鴻翔之事實。⑶本案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微信群組名稱「1」、「3」聯繫,群組成員有暱稱「雞排毛」、「壞壞」、「青鳥飛魚」即被告何明潤、「羊駝」即被告張建新、「種子選手」(帳號名稱「怪」、ID:evilf2001)即被告蔡鴻翔、「蔴吉」即被告施建吉等事實。5同案被告 郭重生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述被告 蔡鴻祥 曾向同案被告郭重生表示在做資金盤;同案被告郭重生因被告何明潤、張建新、施建吉經警查獲,而將其與渠等之通訊軟體LINE、微信對話紀錄刪除,以避免再與渠等混在一起等事實。6告訴人即證人陳丞、楊惠齡、楊淑華、廖偲妤、林美蓮、陳文健、褚宇軒、陳裕仁、陳奕勝、曾瑞美、任陳昭華、賈吉華、吳方奕、莊育誌、江文瑀於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陳丞、楊惠齡、楊淑華、廖偲妤、林美蓮、陳文健、褚宇軒、陳裕仁、陳奕勝、曾瑞美、任陳昭華、賈吉華、吳方奕、莊育誌、江文瑀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15所示時間,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編號1至15所示方式詐騙,而於附表編號1至15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7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告訴人陳丞、楊惠齡、楊淑華、廖偲妤、林美蓮、陳文健、褚宇軒、陳裕仁、陳奕勝、曾瑞美、任陳昭華、賈吉華、吳方奕、莊育誌、江文瑀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15所示時間,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匯款至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人頭帳戶後,隨即於附表編號1至15所示時間、地點遭提領之事實。8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蒐證照片30張暨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蒐證提領畫面照面8張(見111年度偵字第24899號、第21020號)告訴人楊惠齡、楊淑華、廖偲妤、陳文健、褚宇軒、陳裕仁、陳奕勝、曾瑞美、任陳昭華分別於附表編號2至4、6至11所示時間,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匯款至附表編號2至4、6至11所示人頭帳戶後,隨即於附表編號2至4、7至11所示時間、地點遭被告何明潤提領之事實。9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蒐證照片4張暨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見111年度偵字第19401號)告訴人賈吉華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匯款至附表編號12所示人頭帳戶後,隨即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地點遭被告張建新提領之事實。10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刑案擷取監視器影像畫面、被告施建吉扣案手機通訊軟體微信「3」群組聊天及好友資訊、悠遊卡翻拍、被告蔡鴻祥Instagram貼文擷圖等照片共56張、悠遊卡交易紀錄1份⑵通訊軟體微信「1」群組聊天資訊及對話紀錄擷圖5張(擷取自被告張建新另案查扣之手機通訊軟體微信)⑴告訴人吳方奕、莊育誌、江文瑀分別於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時間,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匯款至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人頭帳戶後,隨即於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時間、地點遭被告施建吉提領,並由被告何明潤及張建新於施建吉提領後,共同在臺北市○○區市○○道0段0號(光華商場)後方,向施建吉收取其所提領款項等事實。⑵本案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微信群組名稱「1」、「3」聯繫提款、交水、收水事宜,群組成員有暱稱「雞排毛」、「壞壞」、「青鳥飛魚」即被告何明潤、「羊駝」即被告張建新、「種子選手」(帳號名稱「怪」、ID:evilf2001)即被告蔡鴻翔、「蔴吉」即被告施建吉等事實。11本署檢察官拘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佐證本案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何明潤、張建新、蔡鴻翔、施建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等罪嫌。被告4人與綽號「雞排毛」、「壞壞」及其等所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女3人以上所組成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4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應依遭受詐騙之人數定之,是被告何明潤、蔡鴻翔所犯如犯罪事實一㈠至㈢暨附表編號1至15所示犯行;被告張建新所犯如犯罪事實一㈡、㈢暨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犯行;被告施建吉所犯如犯罪事實一㈢暨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異,被害法益迥異,俱應分論併罰。至扣案手機3支,係被告何明潤、蔡鴻翔、施建吉所有,供渠等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扣案現金8,700元,係被告何明潤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何明潤、張建新、蔡鴻翔、施建吉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或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按1人犯數罪者、數人共犯1罪或數罪,為相牽連之案件;於第1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何明潤、張建新前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272號、第9167號案件起訴、以111年度偵字第4848號、第7094號、第9913號追加起訴,現由貴院(壬股)以111年度審易字第851號、111年審訴字第1499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在卷可查,本件被告何明潤、張建新、蔡鴻翔、施建吉等4人之犯行,係屬一人犯數罪及數人共犯1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前揭法條之規定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檢察官張雯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芳盈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
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入之人頭帳戶匯款金額(新臺幣)提領時、地提領金額(新臺幣)提領人收水備註1陳丞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1日18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陳丞,佯稱:電腦系統發現多筆訂單,如欲取消訂單,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等語,致陳丞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12月11日20時9分許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9,988元110年12月11日20時1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1樓20,000元10,000元何明潤蔡鴻翔何明潤擔任車手提款部分,業經另案起訴,非本案起訴範圍2楊惠齡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2日15時38分許,撥打電話予楊惠齡,佯稱:網路購物簽收單誤簽成經銷商,將會每月扣款,如欲申請止付,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等語,致楊惠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110年12月12日19時25分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9,999元110年12月12日19時2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何明潤蔡鴻翔何明潤擔任車手提款部分,業經另案起訴,非本案起訴範圍3楊淑華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2日15時32分許,撥打電話予楊淑華,佯稱:之前退貨商品尚有1,999元未退款,如欲退款,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等語,致楊淑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110年12月12日19時58分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5,000元110年12月12日20時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5,000元何明潤蔡鴻翔何明潤擔任車手提款部分,業經另案起訴,非本案起訴範圍110年12月12日20時37分許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30,040元110年12月12日20時3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0,000元10,000元4廖偲妤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1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廖偲妤佯稱:電腦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客戶資料外洩,可能會發生多筆訂單遭銀行扣款情事,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銀行等語,致廖偲妤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12月21日20時25分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9,989元110年12月21日20時31分至3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0,000元20,000元9,000元何明潤蔡鴻翔何明潤擔任車手提款部分,業經另案起訴,非本案起訴範圍110年12月21日20時36分、38分許49,989元24,108元於110年12月21日20時3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5,000元5林美蓮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6日14時55分許,假冒林美蓮姪女名義,向林美蓮佯稱:其配偶與他人合夥做生意,急需用錢,要求借款等語,致林美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110年12月28日14時42分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0,000元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0,000元20,000元10,000元何明潤蔡鴻翔何明潤擔任車手提款部分,業經另案起訴,非本案起訴範圍6陳文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1日19時許,撥打電話予陳文健,佯稱:網路購物配送錯誤,需依指示操作取消等語,致陳文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110年12月11日19時43分許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9,912元110年12月11日20時4分、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9,000元20,000元何明潤蔡鴻翔7褚宇軒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1日17時32分許,撥打電話予褚宇軒,佯稱:誤植溫泉酒店團報券,如欲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褚宇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110年12月21日19時25分、29分、30分許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9,123元12,985元12,985元110年12月21日19時29分至36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58號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3,000元13,000元(含被害人陳奕勝匯入款項)何明潤蔡鴻翔8陳裕仁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1日18時8分許,撥打電話予陳裕仁,佯稱:之前入住之溫泉酒店多刷20筆款項,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陳裕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110年12月21日18時26分許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9,987元110年12月21日19時1分至2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20,000元9,000元何明潤蔡鴻翔9陳奕勝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1日18時17/分許,撥打電話予陳奕勝,佯稱:DHC營養品公司誤將其加入每月定期扣款之超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陳奕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110年12月21日19時25分許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9,985元110年12月21日19時29分至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20,000元20,000元(含被害人褚宇軒匯入款項)何明潤蔡鴻翔10曾瑞美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7日某時許,假冒曾瑞美姪子名義,向曾瑞美佯稱:急需資金周轉等語,致曾瑞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110年12月29日12時47分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0,000元110年12月29日13時17分至2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號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9,405元(含被害人任陳昭華匯入款項)何明潤蔡鴻翔11任陳昭華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8日某時許,假冒任陳昭華孫子名義,向任陳昭華佯稱:急需資金周轉繳納貨款等語,致任陳昭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110年12月29日12時22分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0,000元110年12月29日13時17分至2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號20,000元20,000元20,000元(含被害人曾瑞美匯入款項)何明潤蔡鴻翔12賈吉華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7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賈吉華佯稱:在指定之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賈吉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110年12月29日10時54分、12時50分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0,000元3,000元110年12月29日11時59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20,000元7,000元張建新何明潤蔡鴻翔13吳方奕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9日16時55分許,撥打電話予吳方奕,佯稱:之前網路訂購之餐券多訂10人套餐,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訂單等語,致吳方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111年1月9日16時55分、57分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9,986元49,986元111年1月9日17時3分至7分許在臺北市○○區市○○道0段0號4樓、3樓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9,000元施建吉張建新何明潤蔡鴻翔14莊育誌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9日16時許,撥打電話予莊育誌,佯稱:因秀泰影城系統有誤,錯誤訂購電影團體票,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訂單等語,致莊育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111年1月9日17時22分、26分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993元3,129元111年1月9日17時26分、29分許在臺北市○○區市○○道0段0號3樓6,000元3,000元施建吉張建新何明潤蔡鴻翔15江文瑀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9日16時許,撥打電話予江文瑀,佯稱:因陶板屋系統有誤,錯誤設定會員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江文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111年1月9日17時38分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9,985元111年1月9日17時42分、43分許在臺北市○○區市○○道0段0號4樓20,000元11,000元施建吉張建新何明潤蔡鴻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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