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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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
向受訴法院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惟兩造間本案損害賠償事件,因
原告未如期補正訴之原因事實,經本院另案以98年度壢小字
第707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其訴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開
意旨,本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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