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57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偉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間給付利息事件,聲請
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裁判費用新台幣貳萬肆仟零貳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間給付利息
事件,訴訟標的為新台幣(下同)508,802元,應徵訴訟費
用5,510元,聲請人已於98年1月13日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
1,000元,98年3月13日又再次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28,512元
,故聲請人溢繳訴訟費用24,002元。是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退還,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台北簡易庭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秀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