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6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626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白甘蔗涮涮鍋有限公司(原台糖白甘蔗涮涮鍋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 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
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5月27日送
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高宥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