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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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0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4年1月11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4年4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本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6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高奕驤
法官黃若美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靖媛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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