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2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239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鄭重文 律師
彭永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斐斐 律師
蕭明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雷元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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